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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章 还原事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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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良辰问道:“他们没有批评你吧?”

“那倒没有,高主任说我这次未能顺利入伙挺可惜的,希望我不要有心理负担,努力把业务做好,争取下次再申请,然后又问我对律所发展的建议……”

万良辰有些意外道:“就这?”

“对啊,我就有什么说什么了,反正是他让我说的。”

“那段律呢?”

“我师父提醒我说赖明这人睚眦必报,以后再想入伙会比较困难,除非……创收方面能够接近高伙的标准,不然所里很难为了一个青年律师而不顾及高伙的面子。”

许沁插嘴道:“我呸,段律师不也是高伙,咋没见他帮你说话?”

万良辰见罗曼绮默然不语,感叹道:“所以呀,同志们,努力赚钱才是王道。”

“好啦,咱说点正事儿,刚刚你俩接待客户,情况怎么样?”

听万良辰介绍完案情,罗曼绮笑着说:“其实这个问题,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

万良辰眼前一亮,许沁也将目光投在罗曼绮身上,静静地听她有什么高招。

罗曼绮也没卖关子,说了自己的想法:“归根结底,就一句话:缺什么就补什么!”

“什么意思?”许沁一脸困惑。

“良辰不是说缺少将设计图纸交付乐宴公司的证据嘛,那就想办法补一份交付证据咯~”

“曼绮姐,你该不会是想让伪造证据吧?”

许沁原本一口一个“罗合伙”喊着,只是所内已经传开了罗曼绮在合伙人会议上怒对高伙的“英勇事迹”,再开玩笑就显得不合时宜,便恢复了往常的称呼。

只是许沁十分疑惑,律师直接伪造证据或者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可都是犯罪行为,罗曼绮不至于出这等歪主意吧?

许沁的表情变化,万良辰看在眼里,忙对罗曼绮道:“咳,曼绮,你别卖关子,有话说清楚!”

罗曼绮解释道:“前几年我接触过一个案件,跟这个案子有点类似,记得那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一批货送给被告。

“但是,因为路途遥远,到货时已经晚上十点多了,被告工作人员也都已经下班,只剩下一个厂库管理员,送货员也没多想,就将货物直接卸进厂库,开车走了。”

许沁问道:“然后呢?”

“被告迟迟不提付款的事情,原告就着急了啊,但是被告耍赖说没收到任何货物,拒不付款,原告没有办法,就起诉到法院了。你说跟这个案子是不是很相似?”

许沁仍不死心道:“哼,类似的案子多了去了,你赶紧说他们究竟是怎么破解缺失关键证据的难题!”

“因为送货员存在失职,公司就将压力传导给他,让他想方设法找当时在场的厂库管理员在收货单上签字,之后,这个案子也就胜诉咯~”

“这不是伪造证据吗?”

伪造证据,就是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罗曼绮似乎知道许沁肯定有此一问,也没再卖关子,直言道:

“我个人理解,在原告确实已将货物交付被告的情况下,厂库管理员基于客观事实,通过在收货单上签字的形式将这一事实呈现出来,并不属于伪造证据,也未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万良辰点头道:“我同意曼绮的说法,我们不是伪造证据,而是努力还原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律师应当追求的目标之一。”

许沁觉得这样操作哪里不对,但又找不到理由反驳,“可是,我们这个案子,该怎么让那个苏阳乖乖的帮秋疏影签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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