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欺诈离婚(2/2)
“也就是说,欺诈离婚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因为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必要法律程式,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
万良辰见袁强终于露出了熟悉的‘好为人师’的满足笑容时,才继续说道:
“师父说的对。欺诈离婚行为虽不可撤销,但我认为,受欺诈离婚方可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我有不同意见,”慕容雪突然说道: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是欺诈、胁迫,但姜斌根本无法证明柳梦婷提出离婚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行为,何况当时也没有报警记录,会存在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万良辰没有直接否定慕容雪的观点,沉吟片刻,才解释道:
“请大家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中使用了‘等’字,这里的‘等’应该上‘等外等’,而非‘等内等’。
“也就是说,欺诈、胁迫的情形并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
“司法解释中留有余地,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协议内容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关于这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2003年12月26日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中即有阐述。
“因此,我们可以尝试主张显示公平,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杏眼美人闻言哦了一声,没再言语,不知在想些什么。
这时大背头站起身,双手撑着会议桌面,说:
“我同意良辰的分析,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据姜超说,姜斌本人也没有继续和柳梦婷一起生活的意愿,他们的离婚行为是否有效,继续讨论的必要性其实不大,现在的重点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万良辰、慕容雪、陈雁秋将目光投在袁强身上,而袁强则想到前几天跟妻子讨论该案时获知的说法,继续道:
“我个人认为,如果是一方以获得配偶一方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或者一方心怀愧疚,比如存在婚外情,致使无法挽回而离婚,或者一方为了弥补配偶为家庭的付出,将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对方的情形,不能适用显失公平支持当事人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但是,像姜斌这种,已经明显丧失了劳动能力,将全部财产归柳梦婷必然导致无法生存,虽然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可以主张显示公平,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师父讲得对,我就是这样想的。”万良辰满脸喜悦道。
慕容雪和陈雁秋则相视一笑,各自摇头。
陈雁秋慢慢熟悉了这对搞笑师徒的对话风格,不知不觉间,她看向万良辰的目光里多了一丝自己尚未察觉的莫名情愫。
“姜斌这个案子,良辰和雁秋来负责吧!”
“没问题!”
“没问题!”
两人异口同声进行响应,正如慕容雪与万良辰当初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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