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真假离婚(2/2)
“那必须啊,法院认为被告律师身为执业律师,在庭审中无视法庭纪律,藐视司法权威,公然破坏庭审秩序,向法官提出不合理要求,遭到拒绝后将水杯在法庭上进行抛摔泄愤,还滥用回避权利,丧失了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就对他口头训诫,要求他递交具结悔过书,还罚了一万块钱!”
“我都觉得罚轻了。”陈雁秋插嘴道。
“还不止,法院还要向当地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依法对被告律师调查处理,搞不好还会吊销执业证呢~”
万良辰感到十分无语,这年头真是什么奇葩都有。看来不是老律师变坏了,而是坏律师变老了啊!
万良辰正要义正言辞的对这位同行进行激烈批判时,穿着竖条纹复古西装的大背头走了进来。
只见他左手握着银色保温杯,眼角含笑,似乎遇到什么喜事一般。
“溪湖,有乜好事呀?”万良辰用散装粤语问道。
“哀仔,大华集团付咗律师费咯。”大背头学着万良辰的语气回应道。
“溪湖,请不要把你的快乐建立在我的痛苦之上……”
大背头脚步一顿,暗叹一声,这小子还没看开啊。他随即伸开双臂,脸上露出慈母般的笑容:“来,乖徒儿,溪湖抱抱!”
呃,杏眼美人不禁扶额。
陈雁秋犹豫着是否捡起碎了一地的三观。
现代律师职业虽然是舶来品,外人会觉得律师比较严肃、有些不近人情。
其实同事之间大多相处融洽,在一起也能谈笑风生,随意开车。
那种一板一眼的开会状态或许只能在影视剧里看到。
这其实是编剧对律师群体的刻板印象,当不得真。
闲话叙过,袁强终于把讨论的话题引到正事上来:
“好啦,今天要讨论的案件情况慕容和雁秋都清楚了,良辰也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裁判案例和学术观点,来吧,给我们讲讲,一起讨论下!”
万良辰摊开面前的一沓资料,收起嬉皮笑脸,说道:
“我先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就当是抛砖引玉了哈~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可以随时打断我。”
他站起身,走到立在角落的白板前,拿起油笔,写下两个字,分别是“假”和“骗”。
然后转过身解释道:“从当前掌握的证据以及姜斌的弟弟,也就是姜超的陈述来看,我们要搞清楚姜斌和柳梦婷的离婚行为,究竟是‘假离婚’,还是‘骗离婚’。”
杏眼美人双手环抱,靠在人体工学椅上,一边转着签字笔,一边笑吟吟地看着他。
“首先是‘假离婚’。
“所谓‘假离婚’呢,又可以称为通谋虚假离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并没有真正离婚的意思,但是形式上已经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的行为。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本不想离婚,但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比如说获取买房资格、逃避债务等等,就相互约定暂时离异,待既定目的实现之后再复婚的一种离婚行为。”
袁强点头肯定,陈雁秋若有所思,杏眼美人依旧转着签字笔。
“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国家,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应否离婚的标准。
“在‘假离婚’中,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感情其实是正常的,或者说还未完全破裂,因而离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认为离婚只是形式上的,或者是暂时性的,实质上并没有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
“有一些人离婚后,双方仍然“貌离神合”,保持来往,甚至继续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出现在亲朋好友面前。
“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后,随时准备复婚,外人是不知道他们曾经离过婚的。”
众人点头表示理解,万良辰继续道:
“我查了一些案例,看到有一些‘弄假成真’的,被‘背叛’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也有主张撤销的,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大多是以败诉告终。
“在实践中,有一些学者认为,‘假离婚’是一种欺骗离婚登记、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应认定‘假离婚’无效。
“在我国台湾地区,如戴炎辉、戴东雄、高凤仙等,都将通谋虚假离婚或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作为协议离婚无效的原因。
“被称为‘中国民法第一人’的史尚宽先生也认为,通谋虚假为意思表示的离婚,应为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杏眼美人停止转笔,眨着眼睛提问道:
“那岂不是说,我们也可以援引理论学说来说服法官认定姜斌和柳梦婷的离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