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章 阅卷(2/2)
张允明自己也是从这条路走过来的,自然看得出这字的分量,没有十年苦功,绝无此等笔力。
练字这事儿,没有捷径可走。
哪怕有天资如书圣,当初也练乌了一池水才登堂入室,能写出这样一笔字的人,起码在书案前写了十年。
再看文章。
在“辞”之一道上,此人堪称难逢敌手。
引经据典,字斟句酌,每一处用典都恰到好处,每一处对仗都工整精妙。
读这样的文章,像看一件精雕细琢的玉器,处处圆润,处处妥帖,简直享受。
张允明再次反覆翻阅这十六人的三场考卷,心中游疑不定。
第一类那十一人,胜在稳,三场下来,篇篇扎实,挑不出一丝错,让他们过府试进前十,是应当的,但都当不起府案首。
至於————第二类这五人,各有胜场,却也各有瑕疵。
比如那份字跡绝佳的卷子,便是输在了初復的那道判上。
“有商贾某甲,贩货於外————”
此卷答曰:“甲无罪,乙当死。”
当初张允明看到这里时,便忍不住摇了摇头。
往下还有一段————
“今甲归而见二人同席,怒而击之,人伦之情也。乙虽死,乃与有夫之妇孤男寡女同食,实自取之。且乡邻所言无私情”,安知非遮掩之词此案疑点甚多,当重查。”
张允明把卷子放下,轻轻嘆了口气。
大错而特错。
错在哪儿
第一错,错在以“疑”代“证”。
乡邻俱言二人清白,这是人证,是供词,是写在卷宗里明明白白的东西。
可这位考生一句“安知非遮掩之词”,就把这些人证全推翻了。
凭什么
凭他坐在考棚里凭空一想,就觉得乡邻在遮掩
凭他觉著“孤男寡女同食”就该有事
疑心可以有,可疑心不能当证据,断案若都能凭疑心,还要件作作甚还要人证物证作甚
更何况——考场之上,问的是“甲当何罪”,不是让他审案。
这考生连这一点都没弄清楚,便已是落了下乘。
他写“此案疑点甚多,当重查”————更是可笑,谁给他资格去查了
他只是一个考生,要做的不过是依据所给案情,援引律例,给出论断。
教人做事、教官府查案,他当他是谁
第二错,错在以“自取”替“枉杀”开脱。
乙不顾嫌疑,与有夫之妇孤男寡女同食,实自取之。
这话的意思,是说乙自己招来的,打死活该。
可乙做了什么
甲三年不归,其妻独居,乙平日照看,这是邻里之义。
甲归之日,乙来探望,正逢甲妻缝补衣裳,便坐下说了几句话,仅此而已。
乙就算有“不顾嫌疑”,也不过是失於检点,何至於死
更何况他这“失於检点”的缘由,是出於善意,是照看乡邻。
若善意都能成取死之道,日后谁还敢助人
第三错,错在以“人伦之情”抹杀律法之公。
人伦之情,確实可悯,三年在外,归见妻子与邻人同席,换谁都要怒。
可怒归怒,打归打,打死人归打死人。
三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律法上,这叫“激於义愤”,可以减等,可以从轻,但不能无罪。
否则人人怒起便可杀人,天下早就杀红了眼。
第四错,也是最致命的一错,他竟说“乙当死”。
“当死”二字,意味著在他看来,甲这一棒打得对,打得好,打死一个“不顾嫌疑”的邻人,是替天行道。
这是什么道理
若此理成立,日后人人皆可凭一己之疑、一时之怒,取人性命。
杀了人,只需说一句“他自找的”,便可脱罪。
那还要官府作甚还要王法作甚
张允明又看了一眼此卷的字跡————端端正正,十年苦功,又看了一眼文章————引经据典,字斟句酌。
可惜了。
文章写得再好,字练得再漂亮,可心性若是过於极端,日后入了官场也是祸害。
若非此人身为县案首,张允明甚至都想直接黜落此人,即便不黜落,府前十也绝不能进。
张允明提起硃笔,在这份卷子的封面上,轻轻画了一个圈。
不是府案首的圈,是定名次的圈。
二百七十六不能再高了。